欢迎来到清徐县职业教育中心!
您现在的位置: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要点(三)

发布时间:2015-10-27    发布处室:办公室    浏览:10812

    

问:新安法强化了哪些法律规定?

答:新安法强化了10项法律规定。(一)强化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安法第三条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推动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二)强化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新安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削,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三)强化“三个必须”,明确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新安法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新安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四)强化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地位。新安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强化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新安法第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六)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新安法将企业主体责任上升为法律规定,并进一步强化,对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保障能力、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七)强化安全监管人员的职责。新安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强化应急救援措施的规定。新安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参与事故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九)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新安法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扩大了行政处罚对象的范围,并且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倍至5倍,并且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加大了对非法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一是强化对事故企业的处罚。二是强化了对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指令的处罚。三是强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四是强化了对未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安全评价的处罚。(十)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罚。一是强化了终身行业禁入。二是强化了对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处罚。三是强化了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抢救不力的处罚。四是强化了对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

相关分类
校园公告